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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学年秋学期研究生公共课期末考试通知

更新时间:2020-12-30 16:22:00点击次数:

根据研究生期末考试工作安排,2020-2021学年秋学期研究生公共课期末考试时间为2021年1月3日(周日)进行。五四路校区考场位于南院综合教学楼、第八教学楼和北院逸夫研究生楼,七一路校区考场位于A2-A4。具体时间安排见通知附件。

考试要求:

1、考试需在答题纸或答题卡上作答,写在试卷上无效。

2、《学硕英语1/专硕英语》考试客观题答在答题卡上,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学硕英语1/专硕英语》考试有听力部分,请自行准备符合校园网广播频率的耳机、2B铅笔、橡皮,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将收回答题卡,请注意考试时间。校园广播发射频率:本部(FM85.0MHZ),新校区(FM81.0MHZ),请注意耳机的接收频率。《学硕英语1/专硕英语》(基础班)考试听力播放开始时间:2021年1月3日上午8:30。

3、自行准备2B铅笔、直尺、橡皮、水笔等考试物品。公共课考试为闭卷考试,禁止携带工具书、电子词典等非考试物品。

4、考试需携带“校园一卡通学生卡”作为考试证件。

5、考试迟到20分钟取消考试资格,考试开始30分钟后允许交卷。

6、出现以下情况按《我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考前必读-《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摘录):

第二十八条在各类考试环节中,研究生出现以下行为且未形成作弊事实者视为违纪行为:

1.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课程闭卷考试时,将电子辞典、通讯设备等具有数据存取功能的电子设备带入考场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开卷考核的考场中不按规定独立答卷的;

5.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办理考试手续而擅自参加考试;

7.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9.考试过程中窥视他人试卷或为他人窥视其试卷提供方便;

10.考试结束时不按时交卷,拖延考试时间;

1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用多种笔答题;

1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13.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影响考场秩序;

14.其他经考务人员认定的属于考试违纪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在各类考试环节中,出现以下行为者视为作弊行为:

1.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试题答案的;

3.使用考试指定以外的电子设备的;

4.使用规定以外的答题纸和草稿纸;

5.窃取、抢夺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在他人抢夺自己试卷、答案时,未加拒绝或未向监考教师声明的;

7.在考场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9.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拒绝、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0.以不正当手段要求教师变更成绩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11.课程闭卷考试时,持有带有字迹的纸张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2.考试过程中考生之间交头接耳;

13.采用各种方式为他人提供违纪、作弊条件、提供资料及传递信息;

14.考试时间内被发现在考试的课桌上、身体上涂写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和符号的;

15.因特殊原因经允许暂时离开考场的考生,在考场外看书或笔记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考试信息的;

16.试卷被认定为雷同卷;

17.参与集体作弊或交换试卷;

18.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9.由监考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作为;

20.其他经考务人员认定的属于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在各类考试环节中,出现以下行为者视为严重作弊行为:

1.由他人代替考核或替他人参加考核的;

2.组织集体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5.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附件1:考场信息.zip(12月29日更新)

附件2:考场纪律与监考守则.doc

附件3:外语答题卡模板及说明.jpg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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